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游錫銘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在案,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五號判決及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一七二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六月確定,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二三四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二年八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入監服刑,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十日,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法矯司字第○九七○九○六一七三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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