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犯賭博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九二四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送達證書三份、通知書一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暨拘提報告一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暨拘提報告一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甲○榮丑九七執三九二四字第三八二六三號函稿影本一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六月二日雄檢惟峨九七執助六七五字第四0八三七號函影本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件、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