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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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40號上訴人即被告林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隋國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庭麗 即子閩企業社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9,338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