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94號上訴人 陳茂昌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 律師被上訴人 陳煌仁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訴字第109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未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即應於收受駁回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