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修聞選任辯護人洪濬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429號、103年度偵字第2292、4474、4921、6694、11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莊修聞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謝琬萍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