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裕興選任辯護人張顥璞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1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裕興涉犯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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