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救字第18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黃敬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間聲請訴訟救助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庭(花蓮縣○
○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