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晋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國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依民事聲明上
訴狀所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