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字第95號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因聲請人已聲請本案承辦法官蔡炯燉、黃莉雲、曾錦昌迴避,其等竟未迴避,進而違法裁判終結本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聲請承辦法官蔡炯燉、黃莉雲、曾錦昌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於民國103年2月26日裁定終結,有前開裁定可稽;聲請人於103年3月12日始具狀聲請承辦本院103年度聲字第99號事件之法官迴避,依首開說明,自屬無從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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