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 曾鳳嬌 相對人 林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5年12月16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87年12月1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5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淡水區│北投子││187-4│建│2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