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44號異議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林兆麒林兆吉 上列異議人因債務人林兆麒即林兆吉聲請更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為更生方案認可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對於第一項認可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以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為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係謂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影響債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至鉅,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時,應使之有救濟途徑,爰設第4項,明定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始得對法院認可之裁定提起抗告,基此,自包含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對司法事務官所為認可之裁定,不得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案總清償比例為100%,但若依認可之更生方案所載清償分配表計算,債權人受償比例將有不同,請准予清更生清償分配表內債權人第70期分配金額,依各該債權人之剩餘金額做調整,以期達成分配公平等語,爰依法提出異議。
三、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7日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裁定債務人自同年9月20日下午
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嗣債務人於102年1月17日提出更生方案(下簡稱系爭更生方案),經送達全體債權人後,本件異議人於102年1月31日具狀表明「同意」系爭更生方案,嗣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系爭更生方案,業經全體6名債權人中之5人表明同意或視為同意,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系爭更生方案,系爭更生方案亦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而於
102年3月13日以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認可系爭更生方案等情,業經調閱前開案卷查核屬實,是以,本件異議人既已以書狀表明同意系爭更生方案,依前開規定,即不得對本院所為之認可裁定聲明異議,故異議人所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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