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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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6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就業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聲請略稱:其因本院87年度少連上訴字第93號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減刑云云。
三、查聲請人於所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判刑確定後,嗣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8年度執字第1892號執行時拒不到案,由該署發布通緝結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迄今仍未到案,自難邀減刑之寬典,是以聲請人於通緝中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聲請人如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執行,始得依本條例聲請減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