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5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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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桃小字第1568號
原告 施光橋
訴訟代理人 程曉玲
被告張 棛棠
訴訟代理人 何欣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弄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整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簽有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下稱系爭契約),兩造約定於民國110年4月1日在系爭房屋進行點交驗收後,結清水電工程尾款新臺幣(下同)52,600元,及追加工程款項13,100元,總計65,700元,當日被告找了3、4人到場,一起與原告討論工程施工瑕疵,還沒做驗收點交,被告就以泥作工程瑕疵、逾期等理由,拒絕支付剩餘之款項,並要求原告寫下「工程結束款項付清」等字;且當場有一位自稱被告姐夫之人及一位綽號「 榕哥 」之工人以言語恐嚇原告,被告自行加註保固的部分及工程結束款項付清的部分也不讓原告劃掉,原告考量當時其配偶及小孩都在現場,擔憂配偶及小孩人身安全,只能先簽名寫字,以求得以安全離開,原告當下有報警,警察到場後本欲將上開「工程結束款項付清」等字劃掉,卻遭被告阻止,原告及其配偶小孩離開後立即至派出所報案,原告並未收取被告之水電工程尾款及水電追加款,但原告就系爭工程已施工完成,並無瑕疵。被告雖稱原告施工逾期,然係因被告先自辦冷氣工程延宕,故約定延期至110年2月10日,後又再合意延期至110年2月23日,原告早已於110年2月10日前已完成大部份工程,後因配合被告樓中樓之施作,及被告另行追加之其他工程,需另行打鑿配管,因而費時甚鉅,被告更於110年3月始自行訂購衛浴設備,且未及時將衛浴設備送至現場,致原告無法按期施工;又依被告於LINE對話紀錄可知當時兩造已確認工程延宕並非可歸責於原告,被告亦未於LINE上提及逾期扣款事宜,被告卻於點交當日就此逾期違約部分向原告主張扣款之權利,違反誠信原則;且被告追加之工程部分並非在原定110年2月10日完工項目中,故追加工程並無逾期完工之情形,不得以逾期為由扣款;縱然如認被告可請求逾期之違約金,違約金亦有過苛之情事,應予酌減。故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給付原告水電工程尾款及水電追加款,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5,700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原定完工日為110年2月5日,於施工期間,兩造合意延期完工日期,延長至110年2月23日,但原告於110年3月底始完工,仍有延期25日才完工之情形,應依系爭契約之附約內容計算罰則扣款65,750元,兩造於110年4月1日之驗收過程中雙方合意,以被告剩餘原應支付之尾款追加款,以及原告依附約逾期罰則扣款相抵扣,故未出現收付款項目,驗收時係兩造在自由意識下簽字同意,原告於當天又因與他人之糾紛而報警,警察到場時原告告知警員並非與被告發生爭執,故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恐嚇之事應無理由。系爭契約原約定於110年2月5日完工,但原告提及冷氣施工占用3個工作天,故兩造協議延長完工日至110年2月10日,後再因漏水延誤施工進度及年假假期,故再將完工日延至110年2月23日,原告雖稱有另行追加項目,但被告均未收到完整報價單,亦未同意施作,但均是原告於驗收當日才對被告提出報價單並要求被告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承攬系爭房屋之系爭工程,兩造並簽立系爭契約,兩造於110年4月1日進行點交驗收,原告當日於系爭契約上寫「工程結束款項付清」並簽名等情,有系爭契約在卷為佐(見本院卷第35至4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前段固有明文,惟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恐嚇行為須以不法害惡之事為通知;所謂脅迫,係指必其言語舉動有足以使被脅迫者發生恐怖心,致陷於不能不遵從之狀態。被告既抗辯其所為之意思表示乃被原告脅迫而為,依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由被告就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等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言詞恐嚇,惟觀之附表一所示之言詞,鄭姓姐夫表示「你們不愉快我也不愉快」、「女人家都出去」、「你們要吵去外面吵」、「妳不要在我這邊吵」、「要吵我也很會吵」等語,榕哥則表示「阿不然處理啦」等語,此等言詞均未提及有何對原告以不法惡害通知恐嚇或脅迫原告使原告不能不遵從之情形之情形,僅能認為係鄭姓姐夫表達當下不願意與程曉玲吵架,以及榕哥欲尋求公道向原告索取積欠之工程款,尚難認為有何恐嚇、脅迫之情事。再者,原告之配偶程曉玲當時打電話報警,於警方當場時,警方詢問兩造結果,原告向警方表示:阿現在OKOK都好了,我跟他(被告)已經結束了,榕哥是我請的工人,請來代工的等語(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程曉玲向警方表示:因為我們還沒跟業者請款,然後我們有跟他(榕哥)說今天要驗收,是請來裝衛浴設備的,我們今天不是要跟業主驗收嘛,那你(榕哥)衛浴設備是不是要裝好我們才請款給你,然後他(榕哥)昨天就一直打電話來給我老公威脅,他(榕哥)不知道為什麼要叫人來,他剛剛不拿業主的錢就是要拿我們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可知原告於警方到場時並未對警方表示受被告及鄭姓姐夫恐嚇、脅迫;而原告雖嗣後對「榕哥」提起恐嚇告訴,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26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第246至247頁)。是原告主張上開對話係被告授意鄭姓姐夫、榕哥所為,然本院認上開對話尚與恐嚇、脅迫有別,縱原告主觀情感上認因而遭恐嚇或脅迫,亦非法律上所稱之恐嚇或脅迫。又觀之附表二兩造於簽立「工程結束款項付清」時之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87至89頁),期間並未有何恐號、脅迫之言語,準此,原告主張係受脅迫而於系爭契約上寫「工程結束款項付清」並簽名,即不足採信。
㈢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又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為民法第736條、第737條所明定。而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甚明。如當事人係以他種之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者,為屬於創設性之和解,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約,債權人應依和解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15號判決要旨、83年台上字第620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辯稱兩造於110年4月1日在系爭房屋現場點交時,原告同意剩餘尾款、追加款和附約逾期罰則相抵扣等情,業據被告提出有原告所寫記載有「工程結束款項付清」之系爭契約為證(見本院卷第38頁),原告雖主張係遭被告等人恐嚇,為了安全只能先簽字離開等語,然被告等人並未對原告有何恐嚇、脅迫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應認原告簽立之「工程結束款項付清」具有法律上之效力;且原告既已與被告達成「工程結束款項付清」之約定,足見兩造就系爭工程之相關爭執,已成立創設性之和解,兩造同意工程施工結束且所有款項均已付清,兩造即應受此和解契約之拘束,不得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則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給付原告水電工程尾款及水電追加款65,700元,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5,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吳宏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一:
編號
錄音檔時間
對話內容
1
13分1秒至13分31秒
程曉玲:我剛剛不是叫你五萬兩千六都給他扣了要怎麼樣啦!到底!
施光橋:沒有阿!要講完阿!
鄭(姐夫):大家講清楚來嘛,又不是一定要給你扣多少,大家講清楚來。
張棛棠 :好了嗎?水已經送了是嗎?
施光橋:嘿。
張棛棠:我去把那個加壓馬達打開,應該是沒有開。
鄭(姐夫):你們不愉快我也不愉快,快點結束掉就好。
施光橋:對對對,該怎麼那個就怎麼。
2
31分12秒至32分4秒
程曉玲:剛剛我們要走了喔,他又叫我們進來的喔,我可以這樣跟你講。
何欣盈:本來就是要驗。
施光橋:現場有什麼問題,就趕快處理處理。
程曉玲:為什麼要驗一驗?跟你收錢你就拿去扣了阿,我現在扣還要倒貼給你,那我跟你驗幹嘛。
何欣盈:我可以不要收你錢,但是我覺得…
程曉玲:什麼叫做你…妳老公有說不要跟我們這個錢,不然我們不會再跟他簽延一年的。
張棛棠:我們的對話紀錄…
程曉玲:你不再現場,你每天說話我兒子都有聽過啊,不然為什麼我兒子說…
何欣盈:那妳知道妳老公答應我228結束耶。
程曉玲:對,但是,妳老公也說可以延。
鄭(姐夫):女人家都出去。
施光橋:嘿。
鄭(姐夫):你們要吵去外面吵。我跟你講啦,施老闆是這樣子啦厚,棛棠,我覺得是這樣啦,因為做下去了,這個做了不盡如意當然業主時間又拖他有他的心裡。
施光橋:嘿。
鄭(姐夫):你說他做工的人他來做,他也是有他的付出啦。
3
37分39秒至38分26秒
鄭(姐夫):老闆娘老闆娘,前面的錢吼,這麼大筆的都沒有給你們欠,那就這樣處理掉就好了。
張棛棠:好啦好啦。
程曉玲:我剛剛已經付3,000清運了。
鄭(姐夫):沒啦,老闆娘。
程曉玲:我剛剛是不是就叫你五萬兩千六不要拿了。
鄭(姐夫):老闆娘,是這樣子啦厚。
程曉玲:你現在又叫我拿出這些錢。
鄭(姐夫):妳不要在我這邊吵,阿如果你認為不行,不行沒關係,不行我們就…
程曉玲:阿我剛剛不是說要走就走了啦,你不是要讓錢被扣完要,浪費時間在這幹嘛。
鄭(姐夫):你自己決定。
張棛棠:好好,妳不要講話。
鄭(姐夫):妳自己決定啦,妳自己決定看看要怎麼做,我認為是這樣的方式是最…最平和的方式,大家把他處理完,阿如果說,老闆娘認為說這樣不對…怎樣怎樣,我認為說那也沒關係,要吵我也很會吵。
施光橋:吵沒有意義啦。
4
39分46秒至40分44秒
張棛棠:你OK嗎?你不OK的話,我們…
程曉玲:他昨天打給我們嗆是麼意思,你叫他講,叫他跟張先生講啦。
榕哥:我們做工作本來就是這樣子。
施光橋:我們還沒驗吶,你就用到漏水了。
榕哥:阿如果你都沒有驗過,那我是不是都不用拿了。
施光橋:那都不用再說、不用說、不用再說。
榕哥:什麼叫不用說,阿不然處理啦。
施光橋:你有做,我們給你錢那是一定的好嘛,其他的不用說了,都是多講的。
張棛棠:好啦好啦。
程曉玲:什麼叫做我們沒做要給他。
鄭(姐夫):你們,你們吼,我是覺得這樣子,你們叫代工怎麼做,我們業主就是對幫我們作好的人,這是天經地義的,你認為他做不好,我認為你做不好。
程曉玲:我沒有認為他做不好,因為今天要驗收,不是就要一起付。
鄭(姐夫):講話…講話,大家就要心平和談啦,我們對你有意見,那你對他有意見,我不會去涉入,可是重點是,供需的過程中…
附表二:
編號
錄音檔時間
對話內容
1
43分54秒至45分38秒
鄭(姐夫):阿就款項結清,保固三個月,你們工程結束,這樣子兩方面出筆就好了。
程曉玲:對阿,我剛剛就是要幫你寫這樣。
鄭(姐夫):來,律師寫一下。
律師:你們自己寫就好了。
張棛棠:律師幫忙一下。
施光橋:工程結束…
張棛棠:你們代筆很貴。
施光橋:工程結束啦厚,款項付清啦。
鄭(姐夫):這樣就好了阿,因為這樣子對你們雙方都是個保障嘛,你的部分就是要工程結束嘛,他的部分就是再款項付清嘛。
施光橋:然後今天是4月1號,挨愚人節呢厚。
張棛棠:沒有帶到印泥厚。
何欣盈:沒有。
施光橋:沒有。
何欣盈:有簽名就好了啊,有簽名可以吧。
鄭(姐夫):簽名就好了啦。
施光橋:然後我這本也是一樣。
張棛棠:你就寫一個然後我一樣手寫。
施光橋:也是寫一樣這樣子啦,就是款項付清這個,對。
張棛棠:我就簽名。
施光橋:也是寫一樣的內容。
張棛棠:工程結束款項付清。
施光橋:對不對,寫一樣的內容,然後簽個名就OK了。
張棛棠:對,我簽你那一份。律師看一下可以嗎?
律師:你們基本上有合意就可以了,合意就是沒有意見。
施光橋:合意就是…對阿
律師:這樣就算是合約成立了。
張棛棠:不好意思讓你跑這一趟。
律師:不要這麼講。
施光橋:工程結束款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