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營秩字第51號
被移送人   陳立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9
月5日南市佳警偵字第1000013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陳立生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緩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立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0年8月31日21時05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里區○○路○○號美鳳小吃部。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電擊器
〈槍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立生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臨檢紀錄表。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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