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15號
原 告 晟鈺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雄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席瑞 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9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