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0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
號及住所或居所,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且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原告所陳報之車牌號碼,亦顯示為查無資料,此外即無
其他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之事項,且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程
式尚有不備,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6,
8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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