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76號
原   告  鍾逸琦
被   告  邱奕嫺
訴訟代理人  曾乙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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