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76號
原 告 鍾逸琦
被 告 邱奕嫺
訴訟代理人 曾乙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