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282號
原   告  陳奕欣
法定代理人  陳遠哲
       蘇玉白
被   告  李國維普羅創藝車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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