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羅湘涵羅明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佰柒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羅明禮於民國93年9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40377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樂嘉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