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張家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榮義李榮志王美雲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101年度訴字第128號),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冷明珍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廖錦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