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 簡廷 翯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被告杜特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叔銓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簡廷翯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係由原告簡廷翯提起本訴,惟誤載為「原告 簡近 翯」,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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