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冠維 法定代理人 林秋良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被告 黃進添 被告 潘正吉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彥俊
潘秀花 上列被告黃進添、潘正吉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86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楊惠如法官蔡立群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