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許書維 原告 許嵐婷 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坤郎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被告 呂忠倫 上列被告呂忠倫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楊惠如法官蔡立群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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