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4號
聲請人 林進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高雄市鉅明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前高雄縣政府(現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77年1月21日許可設立,並於90年1月15日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書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2條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前高雄縣政府函、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為證。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限,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如法人名稱、法人目的〈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之〉、所捐財產之變更,則祇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非屬民法第62、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無庸法院裁定。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表所示)、董事會會議記錄、會議紀錄簽名簿、高雄縣政府95年9月4日府教社字第0950208214號函(同意備查)影本等為證,堪信為真。然如附表所示第
6條之修正,係將董事會之組成人數,將原本之13名董事減少為7至13名董事,雖與財團組織之變更有所牽涉,但從修正前捐助章程之規定內容觀之,該財團法人尚無組織不健全之情事,而經本院諭知聲請人說明如何因「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無由達其一定之目的」,或因「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以維財團法人之存續」,而必須將董事人數減少為7至13人,然聲請人於101年8月10日僅主張:「依照75.3.6(75)秘台廳㈠字第0114
3號函旨章程或遺囑上其他事項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其修正變更之內容,當無任何限制」等語,並未說明本院上開諭知之事項,均不能認係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依首揭說明即不應准許。至如附表所示第15條之修正,則僅係增列章程修訂日期之記載,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上揭說明,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本院即無從准許,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莊琇晴附表:
┌────┬────────────────┬────────────────┐│條次│修正條文│原條文│├────┼────────────────┼────────────────┤│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十三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人組成。第一│││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董事│││董事以後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董事│以後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董事均為│││均為無給職。│無給職。│├────┼────────────────┼────────────────┤│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十日│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十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七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五次修正│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如有未盡事│││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如有未│宜,悉依有關法定規定辦理。│││盡事宜,悉依有關法定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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