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丁○○共同 林文淵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2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