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0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4號原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戊○○○○○複代理人乙○○○○(兼送達代收人)
庚○○○○○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己○○
辛○○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9年5月2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01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01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於98年12月10日判決後,兩造均表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業於99年9月9日以99年度判字第918號判決兩造上訴均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畢乃俊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