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詩涵 (原名: 謝美惠 )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周紹義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謝詩涵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06年6月9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於107年2月26日以
107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