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399號原告 蔡政諺 被告 李宸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林德鑫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