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1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慶弘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宜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0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