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字第108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許佩貞 被告 余登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1年6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因故有展延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1年6月30日下午4時30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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