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65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林敬堯 被告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尤秋梅 被告 許琇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肆仟陸佰參拾玖元」,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肆仟陸佰參拾玖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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