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中華民國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中華民國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