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8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799號),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94年2月起(起訴書誤載為96年3月起),在乙○○所經營位在臺北市○○○路○○○巷○○號之「偉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達興業公司)任職,負責為公司送貨、暨每月依該公司會計之指示向客戶收取前一月份應收之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嗣於96年9月4日許,偉達興業公司之會計 賴苓菁 指示甲○○應前往收取如附表所示廠商之8月份應收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37,870元,詎甲○○因家中經濟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其於同年9月25日至10月11日期間在附表所示地點所收取之如附表所示貨款37,870元,於96年10月11日離職時,未繳回公司而侵占入己,嗣因甲○○與其妻 蕭麗娟 (其涉嫌業務侵占部分,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無故於同年9月底請假,而於同年10月12日離職,經乙○○察覺帳務有異,詢問客戶後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及併案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事實,業據被告甲○○為有罪之陳述,核與告訴人乙○○於偵查中暨本院審理中、及證人賴苓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情節均相符,復有卷附偉達興業公司請款單6紙、存證信函1份存卷可稽,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堪認可採。綜上,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因家中經濟急需款項,卻未循合法方式,反將其業務上所保管之款項侵占入己,已嚴重損雇主之權益,暨衡以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侵占之金額、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臺北市中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匯款申請書附卷可憑),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邱景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用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廠商名稱│收款地址│收款金額(新台幣)│├──────────┼─────────────┼─────────┤│頂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臺北縣三重市○○路○○○號│9,790元│├──────────┼─────────────┼─────────┤│耕豪汽車快速保養廠│臺北市○○區○○○路○○號1│16,400元│││樓││├──────────┼─────────────┼─────────┤│宏泰輪胎行│台北縣三重市○○○街○○○號│3,170元│├──────────┼─────────────┼─────────┤│錦陽汽車│臺北市○○區○○路三段31號│3,730元│├──────────┼─────────────┼─────────┤│三民汽車養護中心│臺北縣三重市○○街○○○號│2,820元│├──────────┼─────────────┼─────────┤│華廣汽車│臺北縣新莊市○○路○○巷5之2│1,960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