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2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240號原告心想室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送達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張績寶 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黃宗樂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開判決書第22頁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本院民國95年8月24日判決之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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