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7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325081之本票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票號:314849之該紙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請具狀撤回該紙本之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