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5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51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UGHESLINROBERT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7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HUGHESLINROBERT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前於101年6月27日因酒後騎乘機車肇事(撞擊小客車,未致對方受傷,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4毫克),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1年偵字第8506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為附條件緩起訴確定(支付國庫新台幣5萬5千元),於102年8月2日緩起訴期滿,竟又再犯本件情節相同之酒後騎乘機車犯行,且係無照駕車並且肇事,所為顯屬非是,茲斟酌其年齡、素行、知識程度、經濟狀況、本次飲酒之事由、飲用酒類之種類、駕駛車種、行駛距離、未發生他人人身傷亡之結果、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其犯後態度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裁罰標準(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騎乘機車者,依逕行繳款及到案聽候裁決時間,係裁處新臺幣6萬7,500元至9萬元)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采芹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7730號被告HUGHESLIN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HUGHESLIN於民國106年9月2日2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與東豐路口某酒吧內,飲用單杯容量500C.C啤酒5、
6杯後,基於服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翌日深夜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家,嗣於同日深夜1時45分,行經臺南市○區○○路2段與富德街口,因不勝酒力,不慎擦撞 翁世文 所有停放於路邊之AFT-7935號自小客車,因人車倒地受傷送醫(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並於同日深夜2時32分,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2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HUGHESLIN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翁世文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現場照片2張、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2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檢察官蔡佩容檢察官李佳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俊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