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 黃金祿 訴訟代理人 葉建浩 律師被告 黃簡麵
黃金錫 黃金枝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春龍 被告 黃琦珍
黃阿月 (兼 黃創賢 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蝦 (即黃創賢之承受訴訟人) 黃萬世 (即 黄萬世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建全 (即 黄建全 )
黃萬來 黃品瑜 黃茂生 黃俊傑 黃美玲黃完 曾昱昌 (曾 黃愛 之承受訴訟人) 黃建瑋 黃建全 黃瑋晟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黃建瑋、黄建全、黃瑋晟應就被繼承人 黃香 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蔡秀蝦、 陳黃阿月 應就被繼承人黃創賢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間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建瑋、黄建全、黃瑋晟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其餘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條之1定有明文;此規定並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於該規定施行前已發生之地上權亦有適用,而土地共有人既屬當事人,其請求法院終止行為亦屬有利於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應得單獨直接向法院請求終止該地上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既為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513、51
5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本件單獨訴請終止地上權或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依前說明,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175、178條分有明文。經查,原地上權人 曾黃愛 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5年11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曾昱昌,嗣原告於106年1月12日具狀聲明應由曾昱昌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125頁反面),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另地上權人黃創賢於原告起訴後之106年7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蔡秀蝦、陳黃阿月,嗣本院於106年8月28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亦予敘明。
三、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第262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又終止地上權或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於地上權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地上權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終止地上權或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 陳淑萍李光祐陳琮元 、黃簡麵、黃金錫、黃金枝、黃琦珍、黃創賢、陳黃阿月、黄萬世、黃萬來、黃品瑜、曾黃愛、黃茂生、黃俊傑、黃美玲、 邱黃 完為被告。然陳淑萍、李光祐、陳琮元業就被繼承人即原地上權人 黃香之 遺產拋棄繼承,是原告撤回對其等之起訴,並曾追加黃香之繼承人 黃吉田李孟修 為被告,復因李孟修亦已拋棄繼承,且尚有順位先於黃吉田之繼承人存在而撤回之,並追加黃香之繼承人黃建瑋、黄建全、黃瑋晟為被告。又因曾黃愛於起訴後死亡,原告原具狀聲明由其繼承人曾昱昌、 曾立昌曾慧昌 承受訴訟,已如前述,然曾黃愛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1之地上權部分業由其繼承人曾昱昌辦妥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4、21頁),原告因而撤回對曾立昌、曾慧昌之起訴,揆諸前揭規定,均屬適法。
四、被告黃簡麵、黃金錫、黃金枝、黃琦珍、黃萬世、黃萬來、黃品瑜、黃茂生、黃俊傑、 邱黃完 、黃建瑋、黄建全、黃瑋晟、蔡秀蝦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應有部分各為
4分之2、45分之14),而系爭土地自39年間即設定而各存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後經繼承,目前登記之地上權人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且有部分繼承人尚未辦理地上權繼承登記。惟系爭地上權設定原因及目的不明,且系爭土地多年未曾利用,現況雜草叢生,足見系爭地上權設定目的已不復存在,且系爭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設定迄今已逾68年,已無存續必要,卻致系爭土地無法發揮經濟效用,原告係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爰依民法第759條、第833條之1之規定,先位請求法院判准繼承人先為繼承登記並終止系爭地上權,復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
821條之規定,請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若法院認原告不得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則依民法第833條之1之規定,備位請求法院酌定系爭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並先位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備位聲明:
㈠被告蔡秀蝦、陳黃阿月應就被繼承人曾 黃愛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㈡請求酌定兩造間之系爭地上權6個月之存續期間。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黃美玲、陳黃阿月以:同意原告之請求,但希望原告以金錢補償被告等語。
㈡被告黃金錫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言詞辯論所為之陳述如下: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
㈢被告黃金枝、黄萬世、黃萬來、黃琦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之陳述如下:被告已無繼續行使地上權之意,同意終止系爭地上權及塗銷登記。
㈣被告黃簡麵、黃品瑜、黃茂生、黃俊傑、邱黃完、黃建瑋、
黄建全、黃瑋晟、蔡秀蝦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一(應有部分各為4分之
2、45分之14),系爭土地於39年間設定系爭地上權,後經繼承,現登記之地上權人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二第87至101頁),且為被告黃美玲、陳黃阿月、黃金錫、黃金枝、黄萬世、黃萬來、黃琦珍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
四、茲就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析述如下:㈠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塗銷地上權登記乃係直接對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地上權人死亡者,依前規定,其繼承人自應先經登記,方得為地上權登記之塗銷,在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請求塗銷登記之訴一併提起。查513地號土地之原地上權人黃香、黃創賢及515地號土地之原地上權人黃創賢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黃建瑋、黄建全、黃瑋晟、陳黃阿月、蔡秀蝦,依前說明,原告訴請被告黃建瑋、黄建全、黃瑋晟應先就繼承黃香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被告陳黃阿月、蔡秀蝦應先就繼承黃創賢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核屬有據。
㈡次查,系爭土地現無固定建物存在,僅有他人置放之鐵皮貨
櫃屋無權占用其上,雜樹及雜草覆蓋,有原告所提之現況照片4張可憑(拍攝時間107年6月7日,見本院卷二第105至109頁),顯無建築改良物、工作物或農作物存在,足見系爭土地長期荒廢未經利用,系爭地上權成立之目的應已不復存在,又系爭地上權未定有存續期限,自原始登記日期起算迄今已逾68年,亦未定有地租,再參被告黃美玲、陳黃阿月、黃金錫、黃金枝、黄萬世、黃萬來、黃琦珍均以書狀或到庭陳稱無繼續利用系爭土地之意思,同意終止系爭地上權等語,本院斟酌上情,認系爭地上權之繼續永久存在,確有礙系爭土地之有效經濟利用,而有害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系爭地上權自無存續之必要,是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之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並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被告黃美玲、陳黃阿月固辯稱希望原告能以金錢補償云云。
然民法關於就地上權終止後土地所有人應補償地上權人之規定,依民法第840條第1項可知,僅於工作物為建築物且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時,土地所有人方須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核與本件情形不符,是被告黃美玲、陳黃阿月此部分所辯,洵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已逾20年,且成立目的應已不存,依土地利用現況等情,已無存續之必要。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59條、第833條之1之規定,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黃建瑋、黄建全、黃瑋晟、蔡秀蝦、陳黃阿月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終止系爭地上權,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本院既已判決原告先位聲明勝訴,則就原告之備位聲明即無庸裁判,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玉芬附表一:
┌─────────────────────────────────────────┐│土地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編│地上權人│收件字號│權利範圍│存續期間│地租│登記│登記日期│繼承人││號││(民國)││││原因│(民國)││├─┼────┼──────┼──────┼────┼──┼──┼────┼────┤│1│黃香│38年桃字第00│2分之1│無期限│無│設定│39年3月│黃建瑋│││(已歿)│0889號│││││20日│黄建全││││││││││黃瑋晟│├─┼────┼──────┼──────┼────┼──┼──┼────┼────┤│2│黃金祿│101年 桃資登 │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公同共有)││││月26日││├─┼────┼──────┼──────┼────┼──┼──┼────┼────┤│3│黃簡麵│101年桃資登│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公同共有)││││月26日││├─┼────┼──────┼──────┼────┼──┼──┼────┼────┤│4│黃金錫│101年桃資登│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公同共有)││││月26日││├─┼────┼──────┼──────┼────┼──┼──┼────┼────┤│5│黃金枝│101年桃資登│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公同共有)││││月26日││├─┼────┼──────┼──────┼────┼──┼──┼────┼────┤│6│黃琦珍│101年桃資登│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公同共有)││││月26日││├─┼────┼──────┼──────┼────┼──┼──┼────┼────┤│7│黃創賢│101年桃資登│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陳黃阿月│││(已歿)│字第177930號│(公同共有)││││月26日│ 黃秀蝦 │├─┼────┼──────┼──────┼────┼──┼──┼────┼────┤│8│陳黃阿月│101年桃資登│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公同共有)││││月26日││├─┼────┼──────┼──────┼────┼──┼──┼────┼────┤│9│黄萬世│101年桃資登│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公同共有)││││月26日││├─┼────┼──────┼──────┼────┼──┼──┼────┼────┤│10│黃萬來│101年桃資登│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公同共有)││││月26日││├─┼────┼──────┼──────┼────┼──┼──┼────┼────┤│11│黃品瑜│101年桃資登│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公同共有)││││月26日││├─┼────┼──────┼──────┼────┼──┼──┼────┼────┤│12│曾昱昌│106年 山資登 │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6年6│││││字第21861號│(公同共有)││││月13日││├─┼────┼──────┼──────┼────┼──┼──┼────┼────┤│13│黃茂生│101年桃資登│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公同共有)││││月26日││├─┼────┼──────┼──────┼────┼──┼──┼────┼────┤│14│黃俊傑│101年桃資登│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公同共有)││││月26日││├─┼────┼──────┼──────┼────┼──┼──┼────┼────┤│15│黃美玲│101年桃資登│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公同共有)││││月26日││├─┼────┼──────┼──────┼────┼──┼──┼────┼────┤│16│邱黃完│101年桃資登│2分之1│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公同共有)││││月26日││└─┴────┴──────┴──────┴────┴──┴──┴────┴────┘附表二:
┌───────────────────────────────────────────┐│土地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編│地上權人│收件字號│權利範圍│設定權│存續期間│地租│登記│登記日期│繼承人││號││(民國)││利範圍│││原因│(民國)││├─┼────┼──────┼────┼───┼────┼──┼──┼────┼────┤│1│黃金祿│101年桃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同共有)│方公尺││││月26日││├─┼────┼──────┼────┼───┼────┼──┼──┼────┼────┤│2│黃簡麵│101年桃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同共有)│方公尺││││月26日││├─┼────┼──────┼────┼───┼────┼──┼──┼────┼────┤│3│黃金錫│101年桃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同共有)│方公尺││││月26日││├─┼────┼──────┼────┼───┼────┼──┼──┼────┼────┤│4│黃金枝│101年桃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同共有)│方公尺││││月26日││├─┼────┼──────┼────┼───┼────┼──┼──┼────┼────┤│5│黃琦珍│101年桃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同共有)│方公尺││││月26日││├─┼────┼──────┼────┼───┼────┼──┼──┼────┼────┤│6│黃創賢│101年桃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陳黃阿月│││(已歿)│字第177930號│同共有)│方公尺││││月26日│黃秀蝦│├─┼────┼──────┼────┼───┼────┼──┼──┼────┼────┤│7│陳黃阿月│101年桃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同共有)│方公尺││││月26日││├─┼────┼──────┼────┼───┼────┼──┼──┼────┼────┤│8│黄萬世│101年桃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同共有)│方公尺││││月26日││├─┼────┼──────┼────┼───┼────┼──┼──┼────┼────┤│9│黃萬來│101年桃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同共有)│方公尺││││月26日││├─┼────┼──────┼────┼───┼────┼──┼──┼────┼────┤│10│黃品瑜│101年桃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同共有)│方公尺││││月26日││├─┼────┼──────┼────┼───┼────┼──┼──┼────┼────┤│11│曾昱昌│106年山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6年6│││││字第21861號│同共有)│方公尺││││月13日││├─┼────┼──────┼────┼───┼────┼──┼──┼────┼────┤│12│黃茂生│101年桃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同共有)│方公尺││││月26日││├─┼────┼──────┼────┼───┼────┼──┼──┼────┼────┤│13│黃俊傑│101年桃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同共有)│方公尺││││月26日││├─┼────┼──────┼────┼───┼────┼──┼──┼────┼────┤│14│黃美玲│101年桃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同共有)│方公尺││││月26日││├─┼────┼──────┼────┼───┼────┼──┼──┼────┼────┤│15│邱黃完│101年桃資登│全部(公│210平│無期限│無│繼承│101年4│││││字第177930號│同共有)│方公尺││││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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