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他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他字第4號抗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相對人 羅博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博程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