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債務人 黃詩雲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
1.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99年6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說明債務人三位姊妹收入證明(即其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提出債務人父親領取相關社會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