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0號上訴人 江武崇
江文宗 被上訴人 翁英楷
邱順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6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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