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聲請人 侯結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7年5月27日定期命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預估鑑定費用6,000元,另應補正有擔保債權人之債權清冊、財產附有擔保權之設定契約書、房屋貸款契約,該裁定於97年5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雖於97年6月9日補正部分資料,惟仍未預納郵務送達費、鑑定費用及前開資料,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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