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劉學慵 債務人 邱蕙臻
一、債務人邱蕙臻、劉學慵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學慵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2年間邀同債
務人邱蕙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5萬6,70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學慵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萬7,14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邱蕙臻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141元│107年4月1日起至│2.15%│107年5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品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