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 徐美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93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送本院)及影本1份(請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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