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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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1號原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陳錦 訴訟代理人 黃冠壹 被告 李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