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九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御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御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御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餘處理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即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一號民事聲請卷宗、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0八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文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