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98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另寄:台北市○○○路○○○號7樓之10
主文原裁定撤銷。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51,95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因避債暫居台北市○○○路○○○號7樓之10,然其戶籍仍設於花蓮市○○里○○路○○號,屬本院之轄區,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故債權人之請求為有理由等語。
二、經核其聲明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