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83號、99年度執字第4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1號及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63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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