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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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5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新三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3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6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8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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