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404號

原告 張慶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張阿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具體敘明被告林張阿賞侵害原告權利之情形(含時間、地點、侵害方式、侵害何種權利等),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對話截圖、錄音、錄影等)。

三、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請陳明有何人格權或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應補正請求之具體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證物影本。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張莉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