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75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告 馮仲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466元,及其中新臺幣29,909元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9,786元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王政偉